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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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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技术中心,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及以上。8、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分技术中心条件: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组织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通知中的具体要求。


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初,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共审定十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可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据了解,有关部门每年在认定新的企业技术中心时,也对原名单中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撤消资格处理,如2011年在第18批认定时,就取消了江西铜业、新疆天山水泥等17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截至2013年初,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分中心)共计88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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